对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涉及是否能够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待遇的问题。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个人居民的界定包括: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及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香港税务居民的界定,类似于内地企业所得税法界定居民企业的原则。具体包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成立为法团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组成的其他人,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组成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其他人。 根据香港的法律组成的其他人,或在香港以外组成而通常是在香港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其他人,会被视作“香港居民”。在香港,判定信托、合伙和其他团体是否在香港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原则,与判定公司居民的原则相同。 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对各种收益如何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一直引人关注。而在国际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居民身份是一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核定税务居民身份可以更好地应对CRS政策,但改如何核定及判别,是个复杂而仔细的问题,申请香港税务居民身份,卫捷可以为您代劳。  |